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补偿,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法定适用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中若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需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工龄确定,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用人单位需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若仍无法胜任,则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就变更达成协议
包括经济衰退、企业转型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其他相关情形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若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或降低薪资标准,需支付代通知金(但员工主动不续约除外)。 解聘拒绝书面协议
三、注意事项
计算标准:
代通知金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若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则按3倍封顶。
不适用情形: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如辞职)、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如严重违纪)、经济性裁员、违法解除等情形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四、维权建议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一般会支持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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