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品德与家风
树立家国情怀
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弘扬传统美德
弘扬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等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生理与心理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充足睡眠,开展交通安全、防欺凌、防诈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生活习惯培养
引导形成规律作息、健康饮食、适度运动等良好习惯,促进身心愉悦和全面发展。
三、保障合法权益
父母义务与权利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 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特殊家庭保护
- 离异家庭应保障子女物质与精神抚养,避免因抚养权争夺等行为伤害子女。
四、教育方式与原则
科学方法
采用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寓教于生活等方式,结合严慈相济的教育理念,尊重未成年人个性差异。
权益保障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发现父母实施不当教育时,公安机关可责令接受指导。
五、法律支撑与实施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
明确家庭教育的九种方式方法,如亲自养育、潜移默化教育、严慈相济等,并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在必要时可介入干预。
离异家庭特别规定
对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作出详细规范,降低家庭变故对子女的负面影响。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的引导性规定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细化要求,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系统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