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家主要包括以下几位: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英国思想家,17世纪末提出自然状态理论,主张通过绝对主权保障社会秩序,其著作《利维坦》奠定了国家主权理论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
英国启蒙思想家,17世纪末提出自然权利学说,强调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不可剥夺,为现代自由主义奠定基础。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8世纪法国思想家,主张天赋人权和平等原则,提出“人民主权”理论,对现代民主制度影响深远。
查尔斯-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Montesquieu)
法国启蒙思想家,系统论述三权分立学说,其著作《论法的精神》成为政治与法律理论经典。
伏尔泰(Voltaire)
法国启蒙作家,倡导理性与宽容,批判专制与宗教迷信,推动思想解放。
总结:
这一时期法律思想以自然法理论为核心,强调天赋权利、社会契约和权力制衡,为现代法治体系奠定理论基础。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